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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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给了别人 别人却没给钱
被告差点吃到冤枉官司 幸亏法官找到被告应诉
通讯员 胡正一 陈霏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如果被告张某没有出庭应诉,那么这起借贷纠纷案件的结果就难说了。不过现在不会有这个“如果”了。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法官千方百计找到法庭应诉的被告赢了官司。
  桐乡的张某是做水泥生意的,不久前被一家贸易公司告上法院。该公司向法院诉称,今年5月23日,张某向他们短期借款10万元,并立借据约定3个月后归还,后又改为2个月后归还。该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并提交了一张欠条作为证据。
  桐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即开始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法官连续上门3次,都吃了闭门羹。
  承办法官急了:要是公告送达,不仅时间拖得长,而且被告到庭应诉的几率比较小,不到庭应诉就意味着放弃了质证权利。根据经验,法官发现很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因不懂法律程序而拒绝签收副本或拒不到庭,结果往往导致因自己放弃权利而败诉。为了能把诉状副本送到被告手中,承办法官多方打听被告下落,最后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儿子的住所地。找了被告的儿子后法官才了解到,原来被告因欠债过多喝了农药自杀,经抢救已脱离危险,正住院治疗。
  开庭当天,被告张某到庭应诉。庭审中,张某辩称,今年5月初,原告公司的经办人王某找到他,说有钱可以出借,但要他先出具借条。但他出具借条后,原告公司既没有把借款打到他的账户上又未归还借条。
  针对庭审中原、被告大相径庭的说法,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证明10万元借款确实没有交付给被告张某。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证据不足。
  张某事后说,如果他不到庭应诉。不发表答辩意见,那该案的真相就无法水落石出,原告拿着“欠条”很可能就蒙混过关。